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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8條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證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專業機構名稱。 二、代表人。 三、有效期限。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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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