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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9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開始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 一、訓練業務計畫書: (一)辦理訓練之課程計畫及時數。 (二)辦理訓練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聘請之講師人員名冊、學、經歷及授課同意書;其為現職公務人員者,應檢附其服務機關書面同意文件。 (四)訓練場所使用執照。場地為租借者,應檢附其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書。 (五)訓練場所之設備器具、課桌椅、盥洗設施及其他教學設備清冊。 (六)訓練場所消防及避難設施等平面配置圖。 (七)授課教材。 二、訓練經費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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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