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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13條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作業區之壓藥室、填土室、配藥室、裝藥室、篩藥室,其安全管理除前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面加舖木質方格墊板,並經常保持濕潤;或加舖合格之導電橡膠墊。 二、作業使用之器具、容器為銅質、竹質、木質或其他不易發生火花之製品;用水調和配藥時,得使用塑膠製品。 三、壓藥、裝藥之模具為銅質、竹質、木質、電木或塑膠製品;使用鋁質者,應予接地。 四、壓藥機桿頭為銅質、竹質、木質或不銹鋼,頭部直角部位應稍加切削,並不得為錐形。 五、裝(壓)藥作業時,應避免金屬類間強烈震動、撞擊或磨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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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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