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14條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4條

各作業室之機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壓)藥機或填土機或鑽孔機以一臺為限。 二、從事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壓)藥機、填土機各一臺為限。 三、從事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壓)藥機、填土機、鑽孔機各一臺為限。 四、從事爆竹繽炮作業時,其使用之繽炮機,以四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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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