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 第5條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5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