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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6條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文件字號。 二、製造工廠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居(住)所。 四、製造種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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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