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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8條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經年度校正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許可文件,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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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