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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9條

許可文件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應予作廢,其負責人應檢附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經年度校正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或補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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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