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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2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0條牙醫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第十三條第一項各該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發布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申請牙…第21條牙醫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牙醫專科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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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