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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第20條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0條
牙醫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
第十三條
第一項各該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發布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申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或實地考試: 一、至申請日止,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且曾在教學醫院擔任各該牙醫專科臨床教學工作三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二、至申請日止,擔任各該牙醫專科臨床工作滿五年,且最近三年內在醫學雜誌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二篇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三、各該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發布生效日前,已領有各該牙醫專科醫學會所發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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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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