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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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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