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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牙體技術所,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書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一、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牙體技術所平面配置圖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四、依本法
第十八條
第二項所定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五、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經派員履勘後,核與規定相符者,發給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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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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