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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第55條

第 六 章 附則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牙體技術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牙體技術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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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6條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第57條本法公布施行前依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領有齒模製造技術員登記證者,得繼續從事齒模製造業務…第58條本法公布施行前依鑲牙生管理規則規定領有鑲牙生證書者,得繼續執行鑲補牙業務。前項鑲牙生之開業與…第59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規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0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1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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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