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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場登記規則 第18條

登記之種畜牧場飼養經登錄或登記之種畜繁殖之仔畜,得備有關文件,向 省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登錄機構申請審查,領取血統登錄或登記證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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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