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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場登記規則 第22條

登記之牧場,於停業、歇業時,應於十日內,報請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 省主管機關或逕報直轄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撤銷所領登記證書;省 (市) 主 管機關並應於年終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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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