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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場登記規則 第6條

申請登記之牧場,所須之家畜禽最少在養頭數如下: 一、種畜牧場: 種牛四十頭,種馬二十頭,種羊五十頭,種豬六十頭,種兔一百隻, 種鹿三十頭。 二、種禽牧場:種雞、種鴨、種鵝及種火雞均為五百隻。 三、生產牧場: 牛四十頭,馬二十頭,羊一百頭,豬二百頭,鹿四十頭,兔四百隻, 家禽三千隻,或五百頭以上之各種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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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