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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場登記規則 第8條

牧場登記證書 (格式如附件二) ,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場名。 二、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 三、牧場種類。 四、場址。 五、場地面積。 六、資本總額。 七、禽畜糞尿處理及其他主要設施。 八、飼養家畜禽種類。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三) 23027 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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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