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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場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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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場登記規則 第9條
牧場之核准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二個月內檢同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三) ,申請為變更登記。但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 、修建或遷建禽舍,或牧場種類、場址及家畜禽種類變更時準用
第七條
規 定辦理。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三) 230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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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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