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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種類包括批發或零售式量販業、超級市場業、連 鎖式經營便利商店業、連鎖式經營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 店業、汽機車加油站、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無線通信器材零售 業、攝影器材零售業,其範圍、規模及販賣業者應設置之資源回收設施, 如附件一。 前項販賣業者應接受消費者回收應回收物品或容器,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 定妥善貯存、回收清除。 連鎖式經營指具有二家以上相同企業識別系統、經營模式及管理方式之門 市經營型態。 交通場站指大眾捷運車站、鐵路客運車站、公路客運車站、民航機場、高 速公路服務區等有管理人員之站、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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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