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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回收點標示規格如附 件二。 回收點標示應經常保持完整,其圖樣與文字應清楚可見。 回收點標示應於營業時間向外張貼、懸掛或放置於營業場所之入口明顯處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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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