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 第6條

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第6條

販賣業者應於各門市開始營業日或本辦法實施日起二個月內,填具物品及 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表,向各門市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 理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或撤銷者,販賣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填 具前項登記表,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撤銷登記。 前二項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登記、變 更或撤銷登記日,以主管機關收文日或登記表郵戳日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