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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38條

物理治療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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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