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 第4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4條

前條所定慰助金,係因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惡意所致者,不發給;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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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