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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5條

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死亡者,按失能等級、死亡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助金。 前項一百八十日之規定,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至遲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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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