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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 第3條
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3條
辦理特勤人員職務輪調之權責單位,區分如下: 一、各特勤編組中之內部職務輪調:由各特勤編組單位自行辦理。 二、各特勤編組間之職務輪調: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協同相關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特勤專責單位)及其隸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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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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