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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4條

特勤人員之職務輪調,應考量特種勤務需要,依據工作特性、任務性質、個人品德、學(經)歷、才能及服務成績等,予以綜合考評,作適切配置。 輪調至侍衛編組之特勤人員,應由其隸屬之特勤專責單位依前項事由先行考評,並擬具輪調人員名單,函請特勤中心審查相關要件,並簽陳國家安全局局長兼指揮官(以下簡稱局長)核布後辦理輪調事宜。 輪調至第二項以外之特勤人員,得協調各權責機關(單位)辦理輪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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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