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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6條

不定期檢驗之實施,受檢人應依通知規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液。 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尿液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另行通知採驗尿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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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