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 第7條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7條

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適當之措施,經採取各種措施仍無用後,必要時得拘束其身體行之。但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 前項情形,於拘束兒童或少年身體採驗尿液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