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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0條

雇主對其設置之特定化學設備(不含設備之閥或旋塞)有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接觸部分,為防止其腐蝕致使該物質等之漏洩,應對各該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等,採用不易腐蝕之材料構築或施以內襯等必要措施。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蓋板、凸緣、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足以防止前項物質自該部分漏洩之墊圈密接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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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