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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第21條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1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閥、旋塞或操作此等之開關、按鈕等,為防止誤操作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 前項之閥或旋塞,除依前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因應開閉頻率及所製造之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等,應使用耐久性材料製造。 二、特定化學設備使用必須頻繁開啟或拆卸之過濾器等及與此最近之特定化學設備(不含配管;以下於次條至
第三十六條
均同。)之間設置雙重開關。但設置有可確認該過濾器等與該特定化學設備間設置之閥或旋塞確實關閉之裝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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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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