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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51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之22至24、第三目之13至15、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三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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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