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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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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