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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 第13條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之二
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登記證明。 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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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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