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 第2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第2條
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三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指其開發行為逾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三條
所定種類及規模,或
第四條
第一項所定情形。 前項開發行為須非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其影響範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