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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3條

申請前條第一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二、國外廠商最近二年內出具之委託代理證明。 三、包裝、容器、仿單及需求數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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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