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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4條

申請第二條第二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商號、大專校院、法人、團體或機構,其依法立案或登記證明。 二、研究試驗計畫書,其內容包括研究試驗之目的、方法與期間,及產品用法、用量、與需求數量。 三、包裝、容器及仿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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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