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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8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核准: 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實際使用情形與核准內容不符。 三、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經撤銷或廢止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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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