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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公告特定用途化粧品時,其公告之內容,應包括主成分之名稱、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 前項以外化粧品之主成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國家(地區)或區域之機關認定為具有特定用途化粧品之性質者,申請人得檢附該國家(地區)或區域使用之證明文件,依本法規定申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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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