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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 第20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20條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查驗登記或許可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申請人應檢具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依本法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 前項變更屬增加品項或色系者,以同一製造廠、相同主成分、相同劑型及用途,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用途成分之限量範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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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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