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 第21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21條

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移轉者,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檢附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於原許可證載明受讓人名稱及核准日期。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