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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 第10條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10條
申請特定用途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化學製品。 二、經輸入國公告禁止使用之化學製品。 三、依鹿特丹公約等國際規範須事前取得輸入國輸入許可,而未取得許可之農藥或化學製品。 四、毒性分類屬極劇毒之成品農藥。但殺鼠劑及燻蒸劑,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前項第五款規定所定情形,應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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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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