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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加工或輸入之特定用途農藥,申請人應於核准期限內依核准用途使用。 前項核准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限。期滿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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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