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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12條

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農藥生產業者應於每批農藥輸出後三個月內檢附輸出憑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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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