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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特定用途農藥,指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下列農藥: 一、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 二、輸入後進行製造、加工、分裝等相關處理程序而專供輸出之用。 三、製造或加工專供輸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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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