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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3條

申請製造、加工或輸入前條第一款農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農藥簡要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 二、試驗研究或使用計畫書;其內容應含下列事項: (一)試驗或使用目的。 (二)處理規劃或田間試驗設計。 (三)使用時期。 (四)使用方法。 三、輸入農藥者,應另檢附國外廠商報價單或足以證明向國外輸入農藥之有關文件。 四、為辦理農藥登記所需之規格檢驗、田間試驗或毒理試驗而為試驗研究者,應另檢附辦理檢驗或試驗單位同意接受委託之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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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