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 第4條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4條

非農藥生產業者依前條規定申請輸入農藥原體,應委託農藥生產業者輸入。 前項受委託輸入之農藥生產業者申請輸入農藥原體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併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轉讓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