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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 第9條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9條
第二條
第二款政府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說明文件。 二、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三、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四、醫療器材結構、規格、性能、用途、圖樣、製造品質資料、安全性與效能試驗報告、人體使用資料及風險利益評估報告。 五、國內製造者,另檢附工廠登記證資料。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文件、資料,得以醫療器材之國外政府核准製造銷售證明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資料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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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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