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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5條

特定體育團體得設置行政、訓練、裁判、競賽、國際事務及其他專責特定事務之工作小組,承秘書長、副秘書長之命執行與處理相關會務。 前項工作小組得設組長、副組長及幹事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充任之。 前二項編制員額及職稱,應配合團體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以章程、規章或組織簡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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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