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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6條

特定體育團體聘僱之專任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其聘雇關係無效。 特定體育團體之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情形者,其聘僱關係無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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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