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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20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會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 一、經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特定體育團體為法人者,經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二、經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決議,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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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